于公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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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成龙在明崇祯十二年(1639年)曾参加乡试并中副榜贡生,但因父亲年迈而未就职,直到清顺治十八年(1661年)四十五岁时才以明经谒选吏部,授罗城知县。在任上明确保甲制度,鼓励农业生产。康熙六年(1667年)升任合州知州。后迁任黄州府同知、知府,历任武昌知府(代)、福建按察使、福建布政使、直隶巡抚等职,累加兵部尚书。康熙二十年(1681年)入京觐见,升任江南江西总督。康熙二十三年(1684年),奉命兼管江苏、安徽两地巡抚的政事,不久便在任上去世。死后遗物仅有破袍一件、盐豉几罐。其灵柩归葬故里时,有数万民众步行二十里,在江边伏地痛哭相送。康熙帝破例亲自为他撰...于成龙在明崇祯十二年(1639年)曾参加乡试并中副榜贡生,但因父亲年迈而未就职,直到清顺治十八年(1661年)四十五岁时才以明经谒选吏部,授罗城知县。在任上明确保甲制度,鼓励农业生产。康熙六年(1667年)升任合州知州。后迁任黄州府同知、知府,历任武昌知府(代)、福建按察使、福建布政使、直隶巡抚等职,累加兵部尚书。康熙二十年(1681年)入京觐见,升任江南江西总督。康熙二十三年(1684年),奉命兼管江苏、安徽两地巡抚的政事,不久便在任上去世。死后遗物仅有破袍一件、盐豉几罐。其灵柩归葬故里时,有数万民众步行二十里,在江边伏地痛哭相送。康熙帝破例亲自为他撰写碑文,追赠太子太保,赐谥号为“清端”。[展开全部]